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1. 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
抵押物通常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也可以是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质押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2. 占有方式不同 :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质押:转移质物的占有,质物由债权人占有。
3. 登记要求不同 :
抵押: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动产质押自交付质物时设立;权利质押中,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担保的实现方式不同 :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5. 成立要件不同 :
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6. 担保的机制不同 :
质权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
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以上就是抵押权和质权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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